校内各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及《四川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川大研〔2025〕4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校2025—2026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
硕博连读研究生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按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由学院根据学生所修课程阶段确定身份参评。
二、评选名额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推荐,具体推荐名额书面印发各培养单位。
三、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5.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申请人上一学年参加的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含支教、支农,科技文化下乡、各类义务服务、指导学生学术社团等)、学科竞赛情况由各培养单位集中公开展示。
6.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发展潜力突出。
7.恪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成果认定
1.本次评选中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的认定期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
2.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再次申请,同一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受到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因国家或学校公派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4.评选当年毕业或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
四、评选流程
(一)个人申请
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交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
(二)培养单位初评
各培养单位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单独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答辩会。推荐名额为5人及以下的单位,按照1:2的比例组织答辩;推荐名额超过5人的单位,按照1:1.5的比例组织答辩。答辩名单必须提前在本培养单位范围内进行公布。
各培养单位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名单后,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报送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审定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材料报送
各培养单位于10月16日16:00前按时报送以下材料。纸质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望江校区研究生院3区217室,电子版发送至:ygb_scu@163.com。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纸质版)
2.《2025-2026学年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汇总表》(附件2,纸质版和电子版)
3.《2025-2026学年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和电子版)
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相关支撑材料(电子版)
六、工作要求
1.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评选流程做好组织评审工作。对评审过程不规范的培养单位,学校将在下一年度调减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2.各培养单位要充分利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契机,强化对广大研究生的引领作用,激发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追求卓越、勇于创新。
3.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注重评审资格和评审材料审核,通过审核实验记录、原始数据等材料加强对申请人学术成果的把关。对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校纪处分。
联系人:马老师、邓老师
联系电话: 85463986
研究生工作部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