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中心、所、系):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四川大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2019年修订)》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即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或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范围:各年级全日制研究生
三、认定原则: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原则、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原则、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原则。
四、认定工作组织机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程序:请依据文件《四川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9修订)》(川大学[2019]7号)进行(请见附件1)。
五、具体操作流程:
本学年的认定申请分为续申请与新申请两种类型:
1. 续申请流程适用于上一学年(2022—2023学年)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如家庭经济情况变化不大,可以申请延续上一学年认定等级并直接入库。
续申请类型具体操作步骤请见附件2;
2. 新申请流程适用于本学年首次或重新参加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主要包括:
(1)2023级首次参加申请认定的研究生新生;
(2)上一学年未参加认定的,需重新认定的高年级研究生;
(3)上一学年已参加认定的,但家庭经济情况有较大变化,申请调整认定等级的高年级研究生。
新申请类型具体操作步骤请见附件3。
六、认定工作时间安排
(一)请各学院(中心、所、系)即日发布《关于开展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学生申请时间为9月27日—10月10日;
(二)学院可同步开展系统内的初审工作,并于10月18日21:30前在学工一体化平台完成所有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
(三)10月18日开始,各学院(中心、所、系)可以导出并下载系统建议认定结果,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四)各学院(中心、所、系)应在10月25日前完成所有学院(中心、所、系)的认定流程,将认定结果提交到学校。
七、注意事项
1、学院在困难认定的过程中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认真、客观、真实地填写各项信息,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也不能夸大虚报。
2、认定民主评议小组在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应注意保护学生尊严和隐私,采用恰当的形式开展工作。
3、学院应根据认定各关键时间节点做好工作规划与安排,及时推进各阶段工作,以免影响学生的困难认定进程。
4.学院认定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反映,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答复仍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研工部提请复议(联系人:唐棣,联系电话:85463986)。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也是学校开展各类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请各学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及时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存在的新变化、新问题、新需求,不断提升精准度,加强资助育人工作,促进困难研究生成长成才。
研究生工作部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