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中心、所):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学校拟启动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在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二、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1、各学院(中心、所)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生科科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中心、所)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中心、所)以年级(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应从班干部、普通同学等不同群体中产生,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3.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研究生的认定工作。
三、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单亲,父(母)无劳动能力,且家庭无其他经济收入;
4.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5.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且造成家庭严重负债;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学习及生活费;
7.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8.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情况。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为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父母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
(三)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予以取消:
1.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在认定过程中违背认定原则的;
3.有消费型不良嗜好的;
4.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5.不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困难认定及奖助学金核查相关工作的。
四、认定程序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
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如实填写《四川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四川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在申请认定时交认定评议小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或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能证明或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下岗证、低保证、建档立卡证、精准扶贫手册、残疾证、烈士证等;
3.家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或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受灾证明;
4.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重病的需提供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复印件;
5.其他可证明家庭经济情况的材料。
(二)民主评议:
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四川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四川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辅助证明家庭经济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确定本年级(班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中心、所)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在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要保护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学院(中心、所)审核、公示:
各学院(中心、所)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中心、所)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辅导员应及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告知本单位所有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可查询本人和认定范围内其他学生认定结果。如学生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向研究生工作部提请复议。研究生工作部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认定决定并建档:
学院(中心、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各学院(中心、所)也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五、认定工作相关安排及规范管理
(一)各培养单位于11月24日下午4:00前以学院(中心、所)为单位,将纸质材料交至研究生院3-217研工部办公室,并将附件2《四川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及信息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yun0509@scu.edu.cn。
注:纸质材料顺序为,认定申请表、家庭情况调查表、其他材料
(二)学校将根据认定结果对校内所有资助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原则上未经认定的学生不能申请社会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等。
(三)学校不定期组织对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进行调研、回访、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将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联系人:马芸
联系电话:85405772
研究生工作部
2017-11-2
附件1:四川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研究生).docx